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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德利: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德利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 00074 号

    致: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德

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安德利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安德利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安德利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49,432,240 股,均为截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德利股东。安德利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安德利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提

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



                                      1
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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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借款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2 年度董监高薪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3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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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安德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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