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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孚科技:安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5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 2 月 14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
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
       二、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
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在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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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
稳定的投资回报,保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关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已将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与我们进行

了充分的沟通,并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方福前、陈国欣、吴飞、张晓亚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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