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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孚科技: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2023-02-15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为建立和健全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

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安孚电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

的相关规定,现制定《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

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具体如下: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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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同时派发红股。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或超过 8,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
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的提出时间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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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

建议和监督;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

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

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4、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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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6、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八)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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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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