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 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方福前、陈国欣、吴飞、张晓亚 2023 年 4 月 7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