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涉及的相关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方福前、陈国欣、吴飞、张晓亚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