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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熟汽饰:2019年年度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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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1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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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0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0年5月18日13: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

288号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小春先生因公出差,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陶建兵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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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3,154,26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0.4122%。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7,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3,16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

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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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60,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3,16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60,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16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60,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16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60,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4
                                                                 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罗小春、常熟春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罗喜芳、陶建兵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403,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94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0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3,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94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16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60,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154,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8%;反

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53,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43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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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王   冰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李亚东




                                                      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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