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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如通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制定)2017-03-29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17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大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
股票增值权)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
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
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上
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
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获得董事会秘书确认前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记入当年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总
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五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无论何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如获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
息;
    (二)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迟延公
布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就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行为的限制同时适用于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
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