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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如通股份:现金管理产品管理制度(2017年制订)2017-03-29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产品管理制度

                          (2017 年制订)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规范投资现金管理产品操作程序,加强风
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
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
高、流通性好、低风险、稳健性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
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利用生产经营闲置资金,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及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将用于
现金管理的资金用于其它风险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须具有与现金管理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
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
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由财务部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
对相关市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
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内部审计部负责对所有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
与审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提出现金管理业
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
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月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台账管理,
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
作;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监控。公司将根据监
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现金管
理业务进行审计,主要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负责监督核实财务部门账务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
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
的产品,否则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
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签
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
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审计部、公司
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
安全。公司持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