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如通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08-16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
经营、规范管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如通石油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
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
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
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四章 监事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

                                    2
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
有关商务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时,股东大会或派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
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因违反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股东大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不论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到会监事人数(包括由监事书面委托的
代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才能作出有效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十天、临时会议召开前
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表决事项等书面通知各监事,因故不能
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
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书面意见
和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3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须以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决议应由
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
议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经理等有关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
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六章 监事的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大会决议解任;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受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
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监事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第三章第八
条规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
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经监事会提议予以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