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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如通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9-08-16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必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 发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资 格 证 书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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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职责的人员到任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秘的,不得以双重身份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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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
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九)《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与
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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