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通股份:如通股份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2021-10-29
证券代码:603036 证券简称:如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已达成,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即将办理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
续。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56 人;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35 人。
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共计 1,239,450 股(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
量为准),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0%。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除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其余
156 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解除限售条件)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除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其余 35 名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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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满足本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91
人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239,450 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206,673,000 股的 0.60%。
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汤敏智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
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9 年 8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
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祎华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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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祎华律师事务出具了《关
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
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祎华律师事务出具
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业绩考核指标之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
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出具了《关于江苏
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9、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出具了《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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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条件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
说明
(一)限售期将届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本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本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
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具体说明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除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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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
2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及扣除
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每项指标分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
别对应个人当期股权激励可解除限售股份的 50%, 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
暨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计算
解除限售股份。以 2018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1.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10%,且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10%,当期对应限售股
3 份不予解锁。
2.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10%但低于 20%,解
锁当期可解除限售股份 50%的 80%;2020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解锁当期可解除限售股份的
50%。
3.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达到
10%但低于 20%,解锁当期可解除限售股份 50%的
80%;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20%,解锁当期可解除限售股份的 50%。
4 个人所在组织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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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绩效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个人绩效考核分数
考核结果 应的比例
除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
优秀 85 分以上(含) 100%
70 分(含)- 85 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其余
良好 80%
分
156 名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
60 分(含)- 70
合格 60%
分 核均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全
不合格 60 分以下 0%
部解除限售的条件。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本
次解除限售条件,其余 35 名
激励对象均满足当期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 156 名激励对象在本
期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 35 名激励对象
在本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
三、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6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占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比例为 35%,数量为 929,95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4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
已获授予限制 数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限售限制性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
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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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锋 董事会秘书 110,000 38,500 35.00%
镇国毅 财务总监 110,000 38,500 35.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2,417,000 845,950 35.00%
合 计 2,637,000 922,950 35.00%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35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占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 50%,数量为 316,500 股,占目前公司股
本总额的 0.1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
已获授予限制 数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限售限制性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
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小锋 董事会秘书 25,000 12,500 50.00%
镇国毅 财务总监 25,000 12,500 50.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583,000 291,500 50.00%
合 计 633,000 316,500 50.00%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如
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度的业绩指标、拟解锁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已满足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如通股
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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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监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2020 年度的业绩指标、拟解锁激励对象及其
个人绩效考核已满足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
除限售条件(除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其余 156 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除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其余 35 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根据考核评级,获得相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且届时《江苏如通石油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相
关条件仍获满足的前提下,本次解除限售可以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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