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通股份: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2022-11-09
证券代码:603036 证券简称:如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暨股份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607,075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部分达成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607,075 股,解除限售日暨上市流通日
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汤敏智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
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1-
期为自 2019 年 8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
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祎华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
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
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业绩考核指标之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
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2-
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
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9、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11、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条件部分达成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祎华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
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3-
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
条件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达
成的说明
(一)限售期将届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本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本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
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达成
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达成的具体说明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解除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
2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不满
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每项指标分 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扣除
别对应个人当期股权激励可解除限售股份的 50%,暨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满
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计算解 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
除限售股份。以 2018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1.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20%,且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20%,当期对应限售股份
3
不予解锁。
2.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20%但低于 30%,解
锁当期可解除限售股份 50%的 80%;2021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30%,解锁当期可解除限售股份的 50%。
3.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达到
20%但低于 30%,解锁当期可解除限售股份 50%的 80%;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解锁当期可解除限售股份的 50%。
个人所在组织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4 个人绩效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人绩效考核分数
考核结果 对应的比例
-5-
优秀 85 分以上(含) 100% 期除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
良好 70 分(含)- 85 分 80%
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其
合格 60 分(含)- 70 分 60%
不合格 60 分以下 0% 余 154 名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核均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条件。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
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其余
34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当期
限 制 性 股 票 解 除 限 售的条
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满足,除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 154 名激励对象
对应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 50%解除限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满足,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 34 名
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 50%解除限售。
三、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4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占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比例为 35%的 50%,数量为 451,325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
额的 0.2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
已获授予限制 数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限售限制性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
比例
-6-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小锋 董事会秘书 110,000 19,250 17.50%
镇国毅 财务总监 110,000 19,250 17.5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2,359,000 412,825 17.50%
合 计 2,579,000 451,325 17.50%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34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占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 50%的 50%,数量为 155,750 股,占目前
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4%。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
已获授予限制 数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限售限制性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
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小锋 董事会秘书 25,000 6,250 25.00%
镇国毅 财务总监 25,000 6,250 25.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573,000 143,250 25.00%
合 计 623,000 155,750 25.0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上市流通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
2、上市数量:607,075 股。
3、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7-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证券类别 变更前数量 变更数量 变更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239,450 -607,075 632,37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5,398,950 607,075 206,006,025
合 计 206,638,400 0 206,638,40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满足《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且届时《江苏如通
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本次解除限售
的相关条件部分满足的前提下,本次解除限售可以实施。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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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