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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如通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4  

                           证券代码:603036       证券简称:如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
称“解释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
称“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其中“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资金
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准则解释第 15 号公布之日实施。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
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
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已经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
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
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
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
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
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
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
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
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
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
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
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
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使得公司能够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
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