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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通集成: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12  

                        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2021-004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2 号)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通集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711,432 股,发行价格为 65.00 元/股,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 761,243,08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6,996,315.3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44,246,764.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A1610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近期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 761,243,080.00 元,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扣除保荐承销费(含税)16,702,375.44
元后,将剩余 744,540,704.56 元汇入公司在下列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账号                账户余额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090122000382006    344,540,704.56
上海长宁支行           博通集成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路(上海)
                                        97160078801700002540    300,000,000.00
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股份有限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121909672310306    100,000,000.00
上海分行
                             合计                               744,540,704.56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
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
技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长 宁 支 行 专 户 账 号
70090122000382006 余额为 344,540,704.5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交通与智
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包括铺底流动资金及工资的同
户名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专户账号 97160078801700002540 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专户账号
121909672310306 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交通与智能
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有权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
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再华、何朝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遇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