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345!"6789:;<, =>=? @A7BCDE, F'GHI, ! "#$%&'()*+,-./ 012 3%&.456 7822829 :! ;<$192=91022111!!!!!!!!!>?$192=91022777!!!!!!!!!!!!!!!! @A$9112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012345!"6789:;<, =>=? @A7BCDE, F'GHI,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博通集成电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将需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予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 日期、时间和地点(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 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根据持有公司 3%以上股权股东提案及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发布《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相应修订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议案事 项。该临时提案提出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已达 10 日。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未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 14:30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 路 1387 号 41 幢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PENGFEI ZHANG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477,33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6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200,3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1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7,0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4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 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77,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59,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9,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20%;反对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92,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3%;反对 184,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575%;反对 184,46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4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72,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