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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控智造:万控智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2-04-27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万控智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
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
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
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
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
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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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
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
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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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
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
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
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
内部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
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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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
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
部门批准后通过其他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
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
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
内。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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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可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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