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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4-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
“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2021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丁旭、邓睿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4 月 12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丁旭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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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查看公司自上市以来的“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7、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物产环能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等资料,
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公司
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行,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
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名单、
机构设置和运行文件、关联交易协议,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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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银行
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材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按
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
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上市以来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的管理制度,抽查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银行凭证,查阅了公司银行账户
资金往来凭证及公告,并对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物产环能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为正常经营管理需要,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定价基础、方法合理、公平,履行
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并对财务部门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物产环能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事
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除外)。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凭证,访谈了公司财务部门工作
人员,了解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及资产处置情况,并取得
了相关内部审议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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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投资和资产
处置情况。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及资产处置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不存在逾期未收回本金和收益的情形,不
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经营情
况,查看了公司经营场所,并从公开信息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
基于行业公开材料等内容,分析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
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
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二)募集资金使用

    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物产环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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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物产环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物产环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本持续督导期内,物产环能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信证券将持续
关注物产环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地使用募集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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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丁旭




                          邓睿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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