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的核查意见2022-04-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物产环能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投资额度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9日下发《关于核准浙江物产环保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9号),同意物
产环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43.18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5.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54,865.8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042.38万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823.4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
12月10日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865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
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的相关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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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
项目、海盐经济开发区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项目、桐乡泰爱斯环
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不改变本次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结合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具体实施情况,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做出如下相应调
整: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投资总 原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
投资项目
号 额 金 募集资金金额
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
1 94,513 55,000.00 55,000.00
热电联产项目
海盐经济开发区浙江物产山鹰
2 109,302 54,700.26 53,823.46
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项目
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3 36,120 30,000.00 30,000.00
气热联供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 10,000.00 10,000.00
合计 249,935 149,700.26 148,823.46
注:上表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49,700.26 万元为原预测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823.46 万元。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项目建设中的不足部分将由公
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二)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事项是在不改变投资项目和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情况做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
次调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的情形。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
资金情况,结合各募集资金投项目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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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投资额度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系根据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做出的调整。本次调整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和实施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调整事项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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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 旭 邓 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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