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4-19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本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任职所需的相关材料。材料中涉及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本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