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及结合实际情况, 就《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的风险评估报 告》的内容尊重客观事实,具有公正性,充分反映了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的经营资质、业务及风险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雪军 陆士敏 周劲松 杜欢政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