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6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 2022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通过
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及实际情况,基于我们客观、独立的判断,就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已使用的
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
的议案》
我们认为:《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的风险评估报
告》符合实际情况,全面、完整地评估了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与其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金雪军 陆士敏 周劲松 杜欢政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