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2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通
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及实际情况,基于我们客观、独立的判断,
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
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4,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并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本次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协定存款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独立董事:金雪军 陆士敏 周劲松 杜欢政
202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