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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物产环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8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
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
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
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态度
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
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
司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
31号)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
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的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
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
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予以结项。

    八、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不涉及募集
资金投向及项目实质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此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九、关于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被担保对象的日常经营
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本次预计担保额度
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符合
实际情况,全面、完整地评估了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与其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十一、关于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
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
率,拓宽融资渠道,协议条款合理,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对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保障能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有利
于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降低风险敞口,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
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充分论证了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不
以投机为目的,是为了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是出于公司稳
定经营的迫切需求。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四、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紧密联系,公
司已建立成熟的套期保值体系,包括规章制度、业务模式、专业团队、套期保值
会计等,保障套期保值业务合规、稳定开展。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是
为规避煤炭价格大幅波动、平滑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充分论证了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
是为了防范煤炭产业链相关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实现稳健经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六、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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