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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火炬: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19-06-2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火炬”、“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光正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燃气”或“标的公
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
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
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
关资产。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新疆火炬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新疆火炬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 12 个月
内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2018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以2.94亿
元的价格购买光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能源”)所持有的光正燃气共
计49.00%的股权。同日,公司与光正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收购
光正能源持有的光正燃气49%股权。截至目前,光正能源已将光正燃气49%股权
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光正燃气已于2018年12月28日在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购
买、出售资产的交易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交易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均为
光正燃气股权,系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也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
围,与本次重组具有相关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