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03-27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
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监事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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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和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
书;
(六)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
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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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
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
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实施中
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确保股东大会、董
事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受委托承办董
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
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
事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五)负责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公司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
理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保持、协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有
关主管机关及新闻媒体的关系。
(六) 帮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国家现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对其所设定
的责任。
(七)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
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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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八) 负责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
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
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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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机构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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