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3-27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
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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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上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
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
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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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
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
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
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
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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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
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
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
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
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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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审计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
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
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
指定的证券部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
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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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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