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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火炬: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3-27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
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保障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
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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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

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
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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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
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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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
照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

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一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

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
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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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
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可以在互动平台上以在线提
问方式或电子邮箱方式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互动平台

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
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
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

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
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互动平台上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互动回放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
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
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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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
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
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
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

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
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

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
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
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
资者。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
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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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

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

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
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
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九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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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

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
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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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
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
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
新闻稿件。
    第四十三条 证券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
作规范。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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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
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
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
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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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

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
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
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
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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