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等相关法规规定,作为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公司 获得投资收益,能更好地实现公司自有资金的保值及增值,为公司和 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