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疆火炬:西部证券关于新疆火炬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21-04-2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火
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62号)核准,
新疆火炬于2017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482,8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
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50,536,041.4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432,263,958.55元,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
【2017】5541号《验资报告》验证。2018年1月3日,新疆火炬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上交所挂牌上市。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新疆
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火炬”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
续督导指引》”),西部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对新疆火炬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新疆火炬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具
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0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持续督导指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新疆火炬
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西部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1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西部证券已与新疆火炬签订保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2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备案。                                         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通过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 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
       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情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况、违背承诺的情况。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6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司依照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司严格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10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2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12     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情况。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现任控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4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等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5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等情况。
        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16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7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等情况。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西部证券持续督导人
员对新疆火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
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3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西部证券认为,新疆火炬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疆火炬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