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0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
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火炬燃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
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
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 11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
起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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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摘要;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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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
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
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十)在公司相关人员就公司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
闻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后进行审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各项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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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政策、核销与转回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三)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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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做出其他各项资产处置等方面(包括资产抵押、质
押、资产置换)的决策时,比照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执行。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七)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
2.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4.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除对外担保)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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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
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公司临时使用流动性资金购买 100 天以内的短期低风险银
行理财产品,可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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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
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
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发出开会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出、邮寄、公告、传真、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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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拟审议的事项;
(六)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 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八)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主席的要求;
(九)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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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
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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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案的表决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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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1/2 以上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
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
会议主持人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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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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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
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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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一)本规则由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
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三)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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