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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火炬:新疆火炬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23-010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
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以及《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
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解释 15 号规定了“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 15 号要求:“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
整,并遵照相关要求开始执行。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
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
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
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
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
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
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
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
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
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
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
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
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
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
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
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 15 号及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相关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
年度的追溯调整,对本公司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
他相关项目金额未产生影响。本次调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损益、总资产和净资
产无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