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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盛股份: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3-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756
号文核准,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股份”或“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为每股 8.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1,7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719,515.2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181,030,484.76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宏盛
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信
证券现就宏盛股份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8 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按要求与公司签订了相关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1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已经根据工作进度制定工作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2                                                     计划及制度,并有效执行相应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制度。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和定期回访,并于 2018 年 12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月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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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间,公司未发生需要按照有关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披露前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报告,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等事项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间,公司无违法违规情况,相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核查了 2018 年度公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况,经核查,未发现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8 年度的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性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有效执行了内控制度。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及其他相关文件。2018 年度持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制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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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进行了事后审阅,公司积极配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
                                                      合,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
 11    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或补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经核查,在 2018 年度持续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导期内,上市公司或控股股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制人履行承诺情况良好。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
1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
15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内,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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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质量,并于 2018 年 12 月对宏

                                                        盛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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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18                                                      实施专户储存,募集资金使用
       等承诺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要求。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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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宏盛股份 2018 年度
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宏盛股份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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