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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盛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选举董事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钮法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对《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新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三、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
    钮法清先生、龚少平先生、王立新先生、金良先生的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
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董事会制定的薪酬标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薪酬体系。董
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以下空白,后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