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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盛股份:宏盛股份独立董事对第4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宏盛换热
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
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
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2、《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
内部控制的现状。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报告。
    二、对《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
薪酬标准的相关决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安排。
    四、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在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
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较好地完成了 2021 年度的相关审计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考虑到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
本 100,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共分
配现金股利 30,000,000.00 元。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发展模式和战略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大股东
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空白,后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