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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影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0-30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

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

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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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

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和股东效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

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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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信息保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行为。公

司在进行招投标、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协议与合同等重大事项时或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

所有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

管理,配合投资者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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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

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

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

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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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

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的网站和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和指定报纸,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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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

回应。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当年

现金分红水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八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相应条款的,应当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之前召开业绩说明会或者现金分红说明会,就现金分红方案

的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

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

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

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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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

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服务、技术、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

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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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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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

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

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

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

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

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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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

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

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

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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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

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关系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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