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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影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2022-03-12  

                               证券代码:603103          证券简称:横店影视          公告编号:2022-008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更好地实施公司“4+1”发展战略,公司拟增加新的经营范围,同时为进
       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最新的《证券法》、《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过批准,以发起方
                                           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取得营业执照。
                                           91330700681654885B。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
                                            产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
                                            发布;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眼镜
                                            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电器
                                            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化
                                            妆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办公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全
                                            用品销售;乐器零售;家具销售;礼品花卉销售;
国影片发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户内
                                            电子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外各类广告及影视广告,场地租赁,会展会务
                                            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
服务;影院投资建设;企业管理咨询;电影放
                                            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游艺
映设备技术服务;眼镜(不含角膜接触镜)的
                                            及娱乐用品销售;玩具销售;休闲娱乐用品设备
销售;日用百货、玩具、工艺品、电子产品的
                                            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旅行社
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下设分支机构凭执照经
                                            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
营:电影放映;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
                                            流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业务培训(不
食品零售;电子游戏服务;电影虚拟现实体验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训);票务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电影发行;电影放映;食品互联
                                            网销售;出版物零售;游艺娱乐活动;演出场所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餐饮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具体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为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全体发起人以发起方式由“横
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横店影视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
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 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及认购的发起人股份数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份的活动。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供的担保;
                                              担保情形。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
情形。
                                              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新增第四十三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后续原有编号同时往后顺延一位)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修订前                        修订后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修订前                                            修订后
                                              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案的内容(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权。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份总数。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份总数。
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持股比例限制。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
                                            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行使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
                                            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
                                            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
                                            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
                                            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
                                            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者监事)。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反对或弃权。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罚,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
                                              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之日起 3 年内仍然有效。
日起 3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修订前                                      修订后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
                                                   (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50%的对外投资;
       (二)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处置(购            (二)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公司最

买、出售、置换、承包、租赁);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50%的资产处置(购买、
       (三)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 出售、置换、承包、租赁);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的银行贷            (三)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公司最
款;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0%以下的银行贷款;
       (四)除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须经股        (四)除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
                                               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事项;
                                                   (五)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公司最
       (五)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50%的委托经营、委托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委托经营、委
                                               理财、赠与方案;
托理财、赠与方案;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修订前                                          修订后
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
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 5%
                                             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承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担的债务和费用,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产除外)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除外)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

    等于或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 股东大会批准。
项,董事会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士进行评           等于或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项,
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经股东大会批准。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
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权; 零八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权;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
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资产处置
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购买、出售、置换),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 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或绝对金额在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绝对金额在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金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修订前                                              修订后

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偿责任。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
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
                                              和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
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修订前                                             修订后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响的股东。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
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简称“《证券法》”)和《横店影视股份有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新增第五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后续编号往后顺延)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修订前                                          修订后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第六条 第二款                             第七条 第二款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告。

    第八条 第五款                             第九条 第五款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恢复的优先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案。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含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修订前                                         修订后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股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东临时提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东),
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普通股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东)。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议时间、地点,并确定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联系电话、传真地址。
                                           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应设置会场。公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新增二十三条(后续编号往后顺延两位)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二十五条 股东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修订前                                        修订后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
                                        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
                                        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
                                        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
                                        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算机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前                                        修订后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份总数。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
       新增第三十四条(后续编号往后顺延三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位)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 项逐项进行表决:
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修订前                                         修订后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
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 排;
当给予每个议题安排合理的讨论时间。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
                                            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
                                            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
                                            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
                                            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
                                            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
                                            方式。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议题安排合理的讨论时
                                            间。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新增第三十七条(后续编号往后顺延四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位)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权。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修订前                                           修订后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列明出席会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细内容。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公司发行优先股就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最后一款
                                                  第四十三条 最后一款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
录上签名,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限为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修订前                                          修订后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
                                           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
                                           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
                                           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新增第四十七条(编号往后顺延五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
                                           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者的合法权益。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款
                                                 第一条 第一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
                                             以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五条 最后一款
    第五条 最后一款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10 日内,确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若确有必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要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第八条
                                                 (七)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召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集董事会的依据。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发出会议通知,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口
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
                                          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和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
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
                                          代为出席。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而免除。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
进行的方式召开。                          数。董事在通讯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
                                          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
                                          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对某个
                                          审议事项的事后面签字与会议口头表决不一致时,董
                                          事会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新增第五款)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第一款
    第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第一款
                                             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同意的,从其规定。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新增第九、十款)
                                             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
                                         毕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 3 日内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整理完毕,并在下一次召开董事会时由董事补充签
                                         署。
                                             若确属董事会秘书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
                                         应作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相关
                                         责任部门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
                                         报。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对具体落实过程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相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
                                         关人员的个人责任。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决议的实施情况,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
                                         相关人员提出质询。
             五、《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第一款
                                                 第一条第一款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横店影视
                                             要求,以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任何监事均有权提出议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 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
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关附件提交监事会主席。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时间向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决策。                                       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最后款
    第四条最后款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有权
                                             及时向有关股东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新增第三款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无第三款
                                             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在规定期限内
        修订前                                       修订后
                                 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的监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监事,可计入出席会
                                 议的监事人数。监事在通讯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时
                                 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
                                 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
                                 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
                                 一致。对某个审议事项的事后书面签字与会议口头表
                                 决不一致时,监事会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表决。


    除上述条款修订和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已于同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公司章
程》修订的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备案登记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