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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伟光)2022-03-12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潘伟光)


    本人任期届满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已连续 6 年担任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内本人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
审慎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主动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积极出席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自身的
专业优势,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理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履行了诚信、勤勉的职责和义务。
   现将本人 2021 年度述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潘伟光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博士学位,
教授、博士生导师。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任浙江省新型智库——浙
江农林大学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曾任浙江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系
副主任。
    任期内在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曾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出席会议情况
   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三次董事会、两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人参加了任期内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
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报
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任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共在召开 1 次
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全部参加了上述会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尽责地
履行职责,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
查阅相关文件后,发表了独立意见。主要有:
   (一)关联交易情况
   任期内,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联交易符合
双方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一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董事
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本人认为公司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规,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480,525,769.65 元,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 525,232,637.92 元,公司董事会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全
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公司 2021 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公司 2020 年
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
的分配。该分配预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在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
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
准则。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同意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公司对会计
政策的变更。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做了财务
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任合同所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
   (五)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经审核,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其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工
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
对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
资料,未发现该等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其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上述选举及聘任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任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
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此没有异议。
   (七)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任期内,公司根据监管政策规定和结合自身经营需求,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
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内部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
系已覆盖了公司所有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总体上是有效的。
   (八)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任期内,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可以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按照各自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
   (九)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情况
    任期内,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自有资金以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任期内,公司对相关承诺事项情况的披露真实充分,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
的情形。同时,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承诺得到了及时有效地
履行。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任期内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与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且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
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披露工作, 保证任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
入了解公司的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
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
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
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