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影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10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
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和股东效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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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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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如下:
联系电话:0579-86751333
传真:0579-86551331
电子邮箱:hdys@hengdian.com
上述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
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
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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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全体职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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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服务、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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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不得回答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
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
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提供相
应的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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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关系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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