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林物流: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物流 公告编号:2019-019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根据 2018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9 年 1 月新颁布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
年 4 月修订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
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
做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
第九条
会的通知。 会的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公司的股东;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五 公司的股东; (五)股权登记日。
条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
条 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理由拒绝。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条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
理由拒绝。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六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七条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表决。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
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二条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四条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六条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七)公司一次性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投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项。 30%且总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交
易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七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
更公司形式; 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公司对外担保属于连续十二个月内 资产 30%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公司对外担保属于连续十二个月内
产的 30%情形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产的 30%情形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八)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
其他事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其他未涉及处均按照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不变。
修订后的《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