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林物流: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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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
投票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 13 点 30 分在江苏省靖江市斜桥
镇阜康路 66 号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
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具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232,536,328 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63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2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100 股,约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公告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56,12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1,3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2.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56,12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1,3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56,12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1,3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56,12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1,3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38,12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1,3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18,00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212,644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1,3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0 股弃权,约占参加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38,12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19,300 股 反 对 , 约 占 参 加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83%;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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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212,644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19,300 股反对,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0 股弃权,约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56,12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1,3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230,644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1,3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0 股弃权,约占参加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56,12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1,3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230,644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1,3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0 股弃权,约占参加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
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票系统,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7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
决结果没有异议。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莹莹
刘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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