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 Co. Law Firm 瑛明律师事务所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Suite 1104-1106, 11/F, Jinmao Tower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Fax 传真: +86 21 6881 7393 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金茂大厦 11 楼 1104-1106 单元 www.chenandco.com Shanghai 200120, China 邮政编码: 200120 致: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7 月 20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 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5 日 13 点 30 分在江苏省靖江市斜桥 镇阜康路 66 号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 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具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230,084,428 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21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2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38,200 股,约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3%。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公告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0,622,62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9,297,14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累积投票 制方式选举孙玉峰先生、黄智华先生、沈简文先生、吴江渝先生、樊继波先生、 郝剑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2.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玉峰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 230,084,630 票,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146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20%; 2.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智华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 230,084,631 票,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147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20%; 2.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沈简文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 230,084,633 票,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149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20%; 2.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江渝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 230,084,633 票,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149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20%; 2.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樊继波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 230,084,634 票,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150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20%; 2.6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郝剑斌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 230,084,632 票,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148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20%; 4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0,622,628 股的二分之一。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累积投票 制方式选举赵一飞先生、孙爱丽女士、倪龚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3.1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一飞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 230,084,730 票,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246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25%; 3.2 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爱丽女士所获得的同意票为 230,084,732 票,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248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25%; 3.3 独立董事候选人倪龚炜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 230,084,732 票,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248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25%;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0,622,628 股的二分之一。 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累积投票 制方式选举孙跃峰先生、高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1 非职工代表监事孙跃峰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数为 230,084,830 票,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346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30%; 5 4.2 非职工代表监事高辉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数为 230,084,831 票,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59,347 票,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的 97.2130%;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 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0,622,628 股的二分之一。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 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票系统,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 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