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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万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2023-01-30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ST 万林           公告编号:2023-005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警示函措施决
                                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近日,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樊继
波先生及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保忠先生,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
保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措施决
定 10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1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措施决定 11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万林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3 号)(以下简称
“《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13 号》”)以及《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3〕1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措施决定 14 号》”)。现将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措施决定 10 号》的主要内容:
    “黄保忠:
    经查,2019 年 11 月 21 日,你、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
瑞)与樊继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江苏万林现代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万林或公司)137,045,057 股股份,占 ST 万林
总股本的 21.31%。但你作为该协议的当事人之一、上海沪瑞持 80%的股东、公
司的实控人,参与主导了上述交易,未能将相关事项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7 月 6 日、2021 年 3 月 16 日、
2021 年 4 月 28 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警示函措施决定 11 号》的主要内容:
    “樊继波:
    经查,2019 年 11 月 21 日,你与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签订《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万林或公司)137,045,057 股股份,占 ST 万林总股本的 21.31%。但
你作为 ST 万林收购人,未在该协议签订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也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 2020 年 7
月 6 日、2021 年 3 月 16 日、2021 年 4 月 28 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
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及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四
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
执行。”
    三、《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13 号》的主要内容: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6 日,陈明与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 6 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 ST 万林
4,400 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6.89%),交易总价为 2.64 亿元。经查,上
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且你公司自上述股权权益变动时即知悉
此事,但你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
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后续在定期报告中
如实披露相关股东信息,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
执行。”
    四、《警示函措施决定 14 号》的主要内容:
    “樊继波:
    2021 年 3 月 16 日,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万林或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以每股 6 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 ST 万林 4,400 万股股票(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 6.89%),交易总价为 2.64 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
堂兄陈浩,你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并参与了该股权转让事项,但未能及时主
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真实情况,导致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
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
明股权代持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五、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
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时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