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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万林:万林物流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部分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2023-04-29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涉及部分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审计了江苏万林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度合
并及公司财务报表,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2]5168 号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积极采
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本公司根据涉及的问题逐步解决,对已解决问题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涉及部分事项影响消除专项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内容
    天健审[2022]5168 号审计报告中所描述的保留事项: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四)所述,2021 年 12 月 8 日,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
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大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万林物流公司返还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3 月期间以资金周转、经营为由陆续
从微山湖大运借得的款项 8,500.00 万元;万林物流及其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
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将微山湖大运及陈玉芳、朱思利起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微
山湖大运返还垫付货款 30,994.30 万元(暂定)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1,000.00 万元(暂
定)。截至 12 月 31 日,万林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账面应收微
山湖大运及其关联方款项 32,159.78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1,460.12 万元。截至审计报告
日,该等案件尚在审理中。虽然我们核查了上述账面应收款项形成的相关合同、收付款单
据、提货单、案件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但是对账面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以及可能返还
微山湖大运的金额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五)所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万林物流公司及其
子公司由贸易代理业务等形成的应收微山湖大运等部分客户大额或长账龄款项 57,970.25 万
元。对于该等应收款项,虽然我们核查了款项形成的相关合同、首付款单据、提货单等相
关资料,但是对该等应收款项的款项性质和商业实质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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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除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部分事项的具体措施

             应收款项的款项性质及商业实质
    公司成立专项小组,并配合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对由原贸易代理业务形成
的应收微山湖大运等部分客户大额或长账龄款项 57,970.25 万元应收款项性质及商业实质
有关的资料进行详细梳理、重新确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木材贸易代理业务
    1、公司将木材代理交易最初发生时的支持性文件进行全部梳理,包括销售合同、代理
协议、信用证、采购合同、收付款单据、进口报关单、提货单等资料进行重新梳理和自查,
并由会计师进行复核;
    2、对 2022 年度万林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起诉木材代理商(太仓汇洪建材有限公司等)
相关资料以及胜讼的法院判决文件进行梳理,并交由会计师进行复核;
    3、对以前年度万林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诉讼木材代理商的相关资料以及胜讼的法院判
决文件资料进行梳理和自查,并由会计师进行复核;
    4、对万林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起诉木材代理商尚未判决案件的诉讼资料等文件进行梳
理和自查,并由会计师进行复核;
    5、联系上述案件发生时的代理律师,同会计师进行沟通,详细介绍案件情况;
    6、联系参与原木材代理业务的主要人员,介绍当时的交易过程;
    7、对当时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计算过程进行了重新了解和计算;
    8、2022 年万林物流公司及子公司暂停了木材代理业务,加大了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
对欠款金额较大的代理商进行起诉并胜诉。
    通过上述工作,公司董事会认为由原木材贸易代理业务形成的应收款,款项性质及商
业实质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
   (二)煤炭业务
    1.公司梳理了和微山湖大运从 2013 年起到 2021 年结束的所有业务清单并进行了复核,
检查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代理合同、付款凭证、信用证支付凭证、发票、运输单、
结算单、对账单、前期询证函回复记录、回款凭证等所有原始凭据,并由会计师进行了复
核;
    2.公司对微山湖大运发起诉讼。在多次开庭的过程中,公司复核对方提交的答辩意见
及证据清单,未发现和公司账面记载相矛盾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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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请公司诉讼律师出具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评价。公司诉讼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的
交易往来及签订的合同,万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判决
支持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大。”。
    4.公司诉讼微山湖大运案件尚未判决。
    通过上述工作,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微山湖大运的业务往来整体虽然事实清楚,但
由于法院尚未就商业实质和应收款项余额作出判决,并且判决后能收回金额也存在不确定
性,所以关于微山湖大运的保留意见事项暂不能消除。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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