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合富中国: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22-04-18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 2022 年 4 月)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
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
员;其中,董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含董事长及独立董
事)构成。
     (一)执行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
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三)外部董事,指除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外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的董事;
     (四)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
人员兼任的监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与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三)薪酬与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除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并
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 六条 根据董事、监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
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一) 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每月董事津贴不超过人民币 5 万元(税前)。
   (二) 执行董事
   以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
酬发放标准按其所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标准执行;公司执行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
执行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
   公司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每年津贴为28万元人民币(税前),
其余独立董事每年津贴为16万元人民币(税前)。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
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
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四)外部董事(不含董事长及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每年津贴为16万元人民币(税前)。外部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
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
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五)监事
   对于职工代表监事,同意其在公司现有任职职务的薪酬待遇,不再领取监事
津贴;对于非职工代表监事,未在公司任职的,不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
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
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