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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富中国:合富中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4-29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

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之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

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

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

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委托理财业务交易资金须为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专项银行借款或

公司日常营运资金。

(三)委托理财之目标产品须遵循保本、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之原则。

(四)进行理财委托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以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为优先配合

对象。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理财额度内、产品范围内进

行投资理财。并由董事会指定授权人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任一时点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实施流程

第七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授权范围与资金使用额度,研究

适合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

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公司财务部综合评估后,出具《委托理财评估表》。经董事会指定授

权人审核通过后予以执行。

(三)公司财务部在完成委托理财操作后,应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人员。

(四)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所签署协议中约定条款,

及时进行结算,委托理财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本金及收

益。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或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执行进展及投资安全

状况,依投资目标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以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评估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或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当及时向公

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重大时亦应及时

向总经理及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按月编制备查簿,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

时归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 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

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