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基科技: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11-22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的行为。
公司采用的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
(网址:https:// 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根据上交所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并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
请。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编制相
应的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公司股东大会届次不能出现重复。公司因故取消股东大会的,后续的届次需
顺延。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 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
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https:// 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
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一
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
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七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
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作为
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
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https:// 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
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交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原则,选
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以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
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大会只能选择一个
通道。香港结算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
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
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
的沪股通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要正确填写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如需增加或者
取消提案,应同时披露更新后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
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
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
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
明细。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
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
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
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
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
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
(网址:https:// vote.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
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