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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邦基科技: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11-22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

分管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

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记录、个人品质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

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书或者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股票上市规则》4.4.4 条规定的情形;

    (二)非因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

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

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

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