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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邦基科技: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2-11-22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
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
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
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出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
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第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
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
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
者其他资产的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
部门,内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
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独立董事须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
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