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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邦基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邦基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牛振松                   联系电话:0531-85023540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宇                     联系电话:010-60833032

一、保荐工作概述
    2022 年 10 月 19 日,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基科技”

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邦基科技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

邦基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中信证券对邦基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42,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95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75,39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292.2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

第 03001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已分别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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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

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述

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于 2022 年度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19,278.22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49,266.10 万元。募集资金使用的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发生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                                                               75,390.00

减: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费用                                                  7,097.72

募集资金净额                                                               68,292.28

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注)                             19,278.22

减:手续费支出                                                                  0.10

加:利息收入                                                                  252.13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49,266.10
注:公司募集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19,627.30 万元,其中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有资金金额 19,278.22 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349.08 万元。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196,272,956.19 元。公司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

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含)的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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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

确保邦基科技能够依法运用募集资金,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22 年 12 月 23

日,保荐机构对邦基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募集资金使用

凭证、募集资金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等;同时,保荐机构每月定

期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及使用情况。

(二)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发行上市之前,邦基科技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2022 年度,邦基科技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情况良好,并有效地执行了《对

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2022 年 12 月 23 日,保荐机

构通过现场检查对邦基科技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督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督导公司完整保存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

资料。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22 年 12 月 23 日,保荐机构对邦基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全面核查了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情况等各方面内容。现场检查结束后,中信证券根据有关

规定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四)辅导与培训情况

    保荐机构对邦基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上市前后进

行了关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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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高职责等规范运作方面的培训。日常督导及沟通交流中,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贯穿辅导与简短培训,内容包括资本市场知识、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运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内容。

(五)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

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保荐人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

情况,对会议相关议案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会议文

件及决议,切实履行了保荐职责。

(六)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及相关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

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已经按照

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

大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明确,2022 年度不

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七)公司承诺履行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无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八)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人员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不存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的情形,有

效协助了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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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无。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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