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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上海建科:上海建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2023-02-21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科”、“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6号])等有关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
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
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
理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号)(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
[2018]41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或“联席主承销商”)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联
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及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
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1
    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中止发行等环节敬请投资者
重点关注,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2023年3月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3月1日(T日),其中,网下
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将配售对
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
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
同的,按照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至前,
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
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
和排序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
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
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5、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
中签结果公告》”),于2023年3月3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3月3日(T+2日)日终有足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
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2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
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
案。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
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
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
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单种情形两次(含)以上或两种情形
以上,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
年度内首次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九)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
申购”或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情形,未造成明
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于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整改报
告的,可免予一次处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
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
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8、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43,522.92万元,较2020年增加66,072.51万元,
增幅23.81%;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901.99万元,较2020年增加
4,694.14万元,增幅20.23%;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20,447.22
万元,较2020年增加5,500.41万元,增幅36.80%。主要原因系公司利用品牌优势、
人才优势、技术优势,通过深耕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成渝城市群
等区域,使得公司整体销售规模增长。
    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31,890.2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895.07万
元,降幅3.58%;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62.04万元,较上年同期
减少4,964.32万元,降幅56.24%;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873.18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125.88万元,降幅78.17%。主要原因系2022年1-6月,
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尤其是4月和5月上海
地区疫情较为严重,对发行人上海地区的生产经营影响也较为严重。
    2022年,公司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355,722.55万元,较上年增加12,199.63万


                                     3
元,增幅3.55%;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609.01万元,较上年减少
292.98万元,降幅1.05%;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20,614.07万
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6.85万元,增幅0.82%。
    公司预计2023年1-3月营业收入约为71,000.00万元至79,000.00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7.15%至19.22%;预计2023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100.00万元至1,700.00万元,预计2023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300.00万元至9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实现扭亏为盈。以
上经营业绩情况系发行人初步测算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或业绩承诺。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9、网下投资者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特别提醒:(1)请下载适用于本
次项目的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及核查文件模板见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下
载模板”;(2)每位投资者有且只有一次注册机会;(3)除承诺函外其他备案材
料,一经上传即可存储在“报备资料”中,信息相同的备案材料请勿反复上传。
请投资者仅在需要变更备案材料信息时,重新上传备案材料;(4)请投资者及
时维护“报备资料”,以确保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内容准确。每位投资者仅有一次
提交机会;(5)承诺函需提交适用于本项目的最新版。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
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上海建科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40号文核准。本次发
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海

                                   4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上海建科”,扩位简称为“上海建科
集团”,股票代码为“603153”,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
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153”。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21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分类代码:M74)。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联席主
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
价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
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请符合资
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上交所
互联网交易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用户使用手册》
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
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3年2月22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为5,500.00万股,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为40,986.1106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3.42%。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8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网上初
始发行数量为1,6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
    4、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
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


                                     5
相关安排”。只有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中所列
网下投资者条件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
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
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
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
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
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
售。
    5、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2月28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
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2月27日(T-2日)刊登的《上海建
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
开路演推介。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T-4日)9:30~15:00。在上述
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统一
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
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
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
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520 万股。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
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

                                    6
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
的名单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
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T 日)的 9:30-15:00,网
上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进
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0、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
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
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2、2023 年 3 月 3 日(T+2 日)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
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管理的获配的
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
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3 月 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
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2 月 21 日(T-6 日)登载于上交所
(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网。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
          T-6 日
                             公告与文件
2023 年 2 月 21 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7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2023 年 2 月 22 日(周三)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T-4 日
                             9:30-15:00
2023 年 2 月 23 日(周四)
                             初步询价截止日
          T-3 日
                             关联关系核查
2023 年 2 月 24 日(周五)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2023 年 2 月 27 日(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3 年 2 月 28 日(周二)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2023 年 3 月 1 日(周三)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23 年 3 月 2 日(周四)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2023 年 3 月 3 日(周五)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
2023 年 3 月 6 日(周一)    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23 年 3 月 7 日(周二)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
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交易
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8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在 2023 年 2 月 22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
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2 月 21 日,T-6
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发行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
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
    6、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
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
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3 年 2 月 22 日(T-5 日,当日 12:00)前
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
截屏等)。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
2023 年 2 月 22 日(T-5 日,当日 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9
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
限制名单、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
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
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
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
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10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
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 年 2 月 22 日(T-5 日)12:00 前)
通过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网址:https://dzfx.htsec.com)提交材料。
    推荐使用 Chrome 浏览器登陆系统。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 021-23154344、
021-23154561。
    类型 1: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
者)。
    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
《出资方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
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登记函、登记系统截屏)。
    类型 2: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
者)。
    特别提醒:(1)请下载适用于本次项目的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及核查
文件模板见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下载模板”;(2)每位投资者有且只有一次
注册机会;(3)除承诺函外其他备案材料,一经上传即可存储在“报备资料”
中,信息相同的备案材料请勿反复上传。请投资者仅在需要变更备案材料信息
时,重新上传备案材料;(4)请投资者及时维护“报备资料”,以确保所提交的
备案材料内容准确。每位投资者仅有一次提交机会;(5)承诺函仍需提交适用
于本项目的最新版。

    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资料未通过联席主
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
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三)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
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
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
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数字证书,成为该平
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T-4 日)9:30~15:00。在上述时
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
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
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
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
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
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52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
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2 月 22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2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中所列
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13
    (6)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
所提供资料未通过联席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的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8)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
或配售对象;
    (9)经联席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
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将配售
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
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
的,按照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至前,同
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
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
序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
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
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
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
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
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投
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14
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
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
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
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
数量,同时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并采用按市值申购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上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3 年 3 月 1 日(T 日)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 1,000 股,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
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
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不超过 16,000 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2 月 27 日(含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3 月 1 日(T 日)申购多只
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15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3 月 1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
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3 月 1 日(T 日)
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
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但低于 150
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
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
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T+1 日)在《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16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
者进行配售:
    1、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联席主
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
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
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
低于 C 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
若 A 类或 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向申
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 A 类或 B 类全额配售,然后向 C 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
得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17
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
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
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
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B
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
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
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2023 年 3 月 3 日(T+2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上海建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
下初步配售结果,将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获得初
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3 年 3 月 3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T+2 日 16:00 前到账(请注意资金在途时
间)。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
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3 月 7 日(T+4 日)刊登的《上海建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
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
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
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18
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
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3 月 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
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
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
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
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
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23 年 3 月 3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主
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
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则中止本次发行;
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
商最高包销比例不超过 30%,即 1,650.00 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请见《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
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
达成一致意见;


                                    19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
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1、发行人: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吉杰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75 号
    联系人:常旺玲
    电话:021-64390809
    2、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23154344、021-23154561
    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20
联系电话:010-88085885


                                   发行人: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1日




                              21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
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
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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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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